工作時間:“工人根據國家法律和/或慣例工作、由雇主支配並執行其活動或職責的任何時期”(指令 2003/88/EC)。本節簡要總結立陶宛有關工作時間、加班、兼職工作以及工作時間靈活性的規定和問題。
工作時間規定
《勞動法典》第 XII-2603 號(第八章第 1 節)規定了立陶宛工作時間的基本規定。根據《勞動法》(第 112 條),立陶宛每週工作時間為 40 小時,除非勞動法規定縮短工作時間或雙方同意兼職工作。平均工作時間,包括加班,但不包括額外工作的協議,在連續 7 天的每個時間段內不得超過 48 小時。最長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額外工作)每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60 小時。禁止連續工作7天超過6天。
員工按累計工時制工作的,連續七日內每段最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2小時。此限制不適用於根據附加工作或待命任務協議執行的工作。如果有必要,在與員工代表聯絡後,可以引入簡要工作時間制度。
運輸、郵政和農業企業、能源、醫療保健和社會保健機構以及其他一些經濟活動部門的最長工作時間要求可能與《勞動法》規定的不同。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特點由立陶宛共和國政府規定或在集體協議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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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 工作時間
加班規定
《勞動法典》第 XII-2603 號(第 VIII 章第 1 節)規定了立陶宛的加班規定。根據《勞動法》(第 119 條),在立陶宛,雇主只能在僱員同意的情況下和/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分配加班工作:
- 當需要為公眾執行意料之外的工作或防止事故或危險時;
- 當需要完成工作或消除故障時,否則可能會導致許多工人不得不中斷工作,或者材料/產品可能會變質或工作設備可能會損壞;
- 當集體協議中有規定時。
根據《勞動法》,員工在連續七個日曆日內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除非員工書面同意每週加班時間不超過 12 小時。每年最長加班時間不得超過 180 小時,除非根據集體協議規定了更長的加班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 144 條),加班費應至少為為員工製定的時薪/月薪的一倍半。公共假期的加班費至少是為員工製定的時薪/月工資的兩倍半。對於夜間加班,工資應至少是為員工製定的時薪/月工資的兩倍。
兼職工作
在立陶宛,兼職工作受《勞動法》(第 40 條)的監管。根據 LC 的說法,在立陶宛,兼職工作是通過減少每天的工作時間、減少每個工作週或每月的工作日數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方式來建立的。兼職工作的條件可以建立在固定期限或無限制的基礎上。除非另有約定,同意兼職工作的員工有權要求更改兼職工作條件,但不得超過每六個月一次。雇主必須審查此請求,並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僱員提供合理的決定。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滿三年的,有權提出臨時兼職工作的書面請求。雇主只能以正當理由拒絕滿足僱員臨時兼職工作的要求。
在立陶宛,兼職工作只佔工作的一小部分。2019 年,兼職員工約佔員工總數的 6.2%(2019 年歐盟 27 國平均為 17.8%)。
在立陶宛和歐盟 27 國從事兼職工作的人數(佔總就業人數的百分比)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總計 (EU27) | 18.2 | 18.1 | 18 | 17.8 | 17.8 | 16.6 |
共計(立陶宛) | 7.6 | 7.1 | 7.4 | 6.9 | 6.2 | 6 |
女性(歐盟 27 國) | 30.2 | 30 | 29.8 | 29.5 | 29.4 | 27.6 |
婦女(立陶宛) | 9.7 | 8.7 | 9.2 | 8.7 | 7.8 | 7.4 |
男性 (EU27) | 8 | 7.9 | 7.9 | 7.7 | 7.8 | 7.2 |
男子(立陶宛) | 5.4 | 5.3 | 5.5 | 5.1 | 4.6 | 4.7 |
資料來源:歐盟統計局勞動力調查 [lfsi_pt_a] – 兼職人員(20 至 64 歲) – 總數和性別。
與歐盟 28 國一樣,立陶宛女性兼職工作的頻率高於男性,儘管 2019 年立陶宛女性兼職工作的比例(7.8%)遠低於歐盟同年的平均水平(30.7%)。
非自願兼職
非自願兼職人員可以定義為那些因為找不到全職工作而從事兼職工作的人。
在立陶宛和歐盟 27 國從事非自願兼職工作的人數(佔兼職工作總數的百分比)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總計 (EU27) | 32.3 | 31.0 | 29.7 | 28.0 | 26.5 | 25.0 |
共計(立陶宛) | 32.1 | 31.7 | 31.0 | 25.2 | 23.7 | 30.0 |
女性(歐盟 27 國) | 28.8 | 27.7 | 26.4 | 25.2 | 23.9 | 22.5 |
婦女(立陶宛) | 34.9 | 31.4 | 31.2 | 24.0 | 24.1 | 30.5 |
男性 (EU27) | 43.6 | 41.8 | 40.4 | 37.2 | 34.9 | 33.1 |
男子(立陶宛) | 26.8 | 32.3 | 30.8 | 27.4 | 23.0 | 29.3 |
資料來源:歐盟統計局勞動力調查 [lfsa_eppgai]- 非自願兼職工作佔兼職工作總數的百分比,按性別和年齡(20 至 64 歲)
在立陶宛,2019 年 20-64 歲人群的非自願兼職佔 23.7%(歐盟 27-26.5%)。2012-2019 年,立陶宛非自願兼職人員的比例顯著下降(從 33.2% 降至 23.7%)。在 2012 年至 2019 年的整個期間,立陶宛的非自願兼職就業的男性和女性比例保持相當穩定,男性為 23.0%,女性為 24.1%。 2020 年,非自願兼職顯著增加兼職工作佔男女兼職工作總數的 30%。
夜班
在立陶宛,夜間工作受《勞動法》(第 117 條)的約束。根據《勞動法》,夜間時間被定義為日曆時間從 22:00 到 06:00。夜班員工是指:
- 每個工作日(輪班)晚上至少工作三個小時;要么
- 一年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工作時間在夜間工作。
通常,夜班工人在三個月的會計期間內每個工作日(班次)的平均工作時間不應超過 8 小時,除非在比雇主更高級別的集體協議中同意更長的時間。
夜班工資應至少為為僱員制定的小時工資/月工資的一倍半。
換崗
立陶宛對輪班工作沒有特殊定義。但是,雇主在申請輪班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法關於工作和休息時間的規定(第八章)。與輪班工作相關的是關於工作時間總結記錄(第 115 條)、工作時間模式(第 113 條)、最長工作時間(第 114 條)和最短休息時間(第 122 條)的要求。 、待命工作的工作時間模式(第 118 條)等。
週末工作
立陶宛的周末工作被視為在休息日工作。根據《勞動法》(第 124 條),根據工作時間制度,休息日是不工作的一天。《勞動法》規定,星期日為一般休息日。雇主只有在僱員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但工作時間的簡要記錄和 CA 規定的情況除外。在工作(輪班)時間表中沒有規定的休息日工作,應至少按員工工資的兩倍支付。在工作(輪班)時間表中沒有規定的休息日加班,應至少按員工工資的兩倍支付。
休息和休息
立陶宛勞動法第 8 章(第 2 節)第 122 條規定了關於休息時間的規定。根據上述條款,休息時間被定義為不工作的時間。員工應在不遲於五個工作小時後獲得休息和吃飯的時間。除非雙方同意拆分制度,否則休息時間不得短於三十分鐘,也不得長於兩小時。
工作日(班次)之間的不間斷休息時間不得短於連續 11 小時。連續七個工作日的不間斷休息時間不得少於35小時。對於工作日(班次)超過12小時(但不超過24小時)的員工,不間斷休息的時間不得短於24小時。
勞動法和工作(輪班)時間表規定了休息的時間長度、開始和結束時間以及其他條件。對因生產技術條件不能休息、吃飯的員工,應當給予在工作時間內就餐的條件。
在涉及職業風險和/或從事艱苦或精神上要求的工作的戶外工作的僱員應獲得特別休息,其每天(輪班)的長度和給予條件應由立陶宛共和國政府規定。
工作時間彈性
根據《勞動法》第 113 條,雇主可以為僱員制定靈活的工作時間表。彈性工作時間的員工必須在工作日(班次)的固定時間在工作場所,並且可以在工作日(班次)之前或之後的其餘時間工作。工作日(班次)的固定時間由雇主決定。在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員工後,此類工作時間可以更改。如果與雇主同意,在一個工作日(班次)中不工作的固定時間可以轉移到另一個工作日,而不會影響適用於最長工作時間和最短休息時間的要求(第 116 條)。